8868体育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8868体育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为按新的运行机制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低收入家庭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8868体育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贷款条件
1、国家计划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2、学生在校期间,银行只受理一次个人申请,本科生(最多)可申请四年,研究生(最多)可申请三年。
二、贷款用途、标准及比例
1、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用于支付学费。
2、贷款人数为在校生学生总数的20%以内。
三、申请贷款的程序及发放办法
1、贷款的学生入学后,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交各学院初审。
2、初审无误后,各学院按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至学生事务管理处助学中心。
申请资料包括:
(1)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2)贷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2份)。
(3)贷款学生户口卡或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4)贷款学生父亲身份证复印件。
(5)贷款学生父亲户口卡复印件。
(6)贷款学生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7)贷款学生母亲户口卡复印件。
(8)贷款学生签署个人授权中国银行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的授权书。
(9)贷款学生父亲母亲分别签署个人授权中国银行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的授权书。
(10)未满18岁的学生需提供双份(4)、(6),并由父母亲自签写《贷款申请父母同意书》
注意事项:
(1)所有证明材料传真件无效,困难证明应加盖当地乡、镇政府或县民政局的主章(乡、镇民政办公室或民政局的某科室章无效,印章应尽量清晰)。
(2)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身份证过期的请及时补办或开具身份证明)。
(3)户口卡、身份证复印件应保证字迹、照片清晰。
(4)如身份证号码与户口卡不符(15位变18位除外)需由户籍管理机关开具证明(必须有照片且在照片贴合处加盖公章)。
(5)因各种原因无法出具父母相关证明材料的,应由当地民政部门或户籍管理部门(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如父母离异需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死亡需由户籍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6)个人征信授权书用于中国银行查询贷款学生家庭财产情况及家庭收入真实性及准确性。
(7)贫困证明中的父母个人收入请准确填写,如通过征信系统查证不符将直接拒贷。
注:以上材料请于每年8月31日前准备完毕,如遇银行贷款政策调整,以银行当年通知为准。
3、学校复审后将审核意见及上述资料(含电子版)报送至银行审批。
4、银行审批后,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随同电子文档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学校。
5、学校或各学院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收齐后交至学生事务管理处助学中心。
6、学校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借款合同及借据统一提交给银行,银行签署完毕后送交学校,由学校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7、银行将首年学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以后每学年在借款学生签署借据后银行将学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8、学校收到银行划入的学费后,向学生出具收费收据,借款学生应妥善保管好此收据,以便日后查询。
9、借款人有不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行为时,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做相应处理。
10、各学院将学生贷款情况书面通知家长。
四、贷款归还办法
1、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2、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3、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进入还款期,一般前2年只归还利息,后4年归还本金,6年内还清。
4、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还款计划;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在毕业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由原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手续。如不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贷款人所要求文件的,学校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5、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的,银行停止发放助学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转学、被学校开除、取消学籍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四)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6、借款学生在学期间因学术交流、学生活动等需要短期出境的,须有担保人进行担保,经助学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7、借款学生休学的,应在办理休学手续时前往银行办理暂时停止贷款手续,复学后可向银行申请继续贷款。
五、有关说明
我校和中国银行北太平庄支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12-4号(北京师范大学东门路东)
电话:010-51603293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