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68体育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校发〔2019〕42号)
8868体育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8868体育学生管理规定》(校教发〔2017〕32 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优秀,在社会工作、创新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原则上应是我校注册的经济困难本科生。
(六)在参与评优的学年中无任何违纪行为、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评审与表彰
第六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奖学金,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其他荣誉奖励。
第七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各学院具体名额。
(二)学院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广泛宣传、组织申请、民主评议、初审公示的程序,向学校推荐初步人选。评审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本科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提出当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将经过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结果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将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在全校通报表彰,并将学生所受表彰记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学校和学院对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事迹加强宣传,激励更多同学努力学习,积极向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原《8868体育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学生〔2007〕53号)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