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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8体育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8868体育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2017-04-21 13:4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家庭低收入学生安心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帮助学生树立自立、(自信、)自强的意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引导,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由助学中心统一管理,有组织地面向校内或校外开展的有偿的科技开发、助教、助研、助管、劳务服务以及家教等工作。不允许学生个人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更不能从事各种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服务性活动。

第三条  助学中心隶属于8868体育学生事务管理处,在学生事务管理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具有8868体育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基金管理

第五条  由学校专项划拨的助学经费属于勤工助学基金。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目的在于使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持续化、规范化。(规范化、持续化)此项基金建立专门的账户,由助学中心专门管理,主要用于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同时可以用于(发放)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临时)补助。

第六条  除国家、学校拨款外,助学中心可通过多种渠道广泛筹集资金,增加勤工助学基金的积累。

第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活动遵循优先安排家庭低收入(经济较困难)学生的原则。

第八条  助学中心定期向学生事务管理处汇报勤工助学经费预算、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要求、方式与报酬

第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遵循优先安排本科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原则,临时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工作欢迎(面向校内)所有学生参加

第十条  助学中心将广开渠道,与校内外用人单位广泛联系,开辟勤工助学岗位,使学生有更多机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助学中心设立家教部、联络员组、图书馆组、电教室卫生组、报刊亭等固定岗位(建议改为助学中心提供的固定岗位分布在家教部、联络员组、图书馆组、电教室卫生组、报刊亭等),主要从事管理、监督、服务、宣传及外联等工作。

2、各学院按家庭低收入(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安排一定数量的固定岗位,主要从事助研、助教、助管等工作;校内各职能部门安排一定数量的固定或临时岗位,主要从事助管、录入、整理等工作;校内各服务部门或单位安排一定数量的固定或临时岗位,主要从事服务、管理等工作。

3、组织学生参加科技服务工作,如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科研课题等;组织学生参加文化服务工作,如广告、咨询、策划、美工、设计等;组织学生参加管理服务工作,如文秘、档案、网页制作等。(建议把网页制作填加到科技服务工作中去,这是一个技术类的,现在微信平台的维护之类的也可以填加在宣传文化工作里)

4、组织学生参加其他安全、可靠、力所能及、知识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发放标准。

1、对于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报酬按每人每月360至400元标准发放,其浮动范围主要以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及完成质量等因素作为(评判)标准。

2、对于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工作,报酬按每小时10至12元标准发放,其浮动范围主要以劳动种类、强度、工作时间、工作态度及完成质量等因素作为(评判)标准。

3、对于家教及校外的科技、文化、劳务、管理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报酬一般按与用人单位所签协议执行,原则上不应低于校内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者,根据具体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工资;对严重违反勤工助学管理条例者,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三条  助学中心与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制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报酬,报酬一律返还助学中心,由助学中心统一发放劳务津贴(家教除外)。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必须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凡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到助学中心登记,并按规定签订有关协议;凡参加由助学中心安排的工作岗位的学生,如果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矛盾或纠纷,助学中心将出面协调解决。学生个人或有关学生组织联系的勤工助学活动,一般也应通过助学中心予以确认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劳动。在学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校容校貌。

第十六条  学生以学为主,学习比较困难的学生,应首先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否则,一般不(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活动时间不得占用(学生的)教学安排时间,学生每周勤工助学活动(时长)一般不应超过8小时。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殊行业的劳动。(建议改为: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避免克扣和拖欠。)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者,用人单位通知助学中心,由助学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取消其工作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共同)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十六周岁以下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家教部、联络员组、图书馆组、电教室卫生组、报刊亭等固定岗位的学生在助学中心的组织带领下,定期开展工作总结等相关活动以加强沟通与交流。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助学中心依据本条例及《8868体育勤工助学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将结合三好生评定标准,设置“先进个人奖”,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于支持、帮助勤工助学工作且表现突出的单位,定期评比“勤工助学工作先进集体”,予以表彰。

3、对于关心勤工助学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教师和工作人员,设置“勤工助学工作先进个人奖”,予以表彰和奖励。

4、对于品学兼优、自立自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定期评选,评出“自强之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助学中心依据本条例及《8868体育勤工助学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约违纪、拒不接受管理者,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向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私自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

 

备注:1、参考北京其他高校的管理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http://www.racergift.com/doc/cef9555e3968011ca2009131-3.html

          2、可以添加联络员、各岗位组长换届办法,还有岗位申请办法;(http://xxgk.ustb.edu.cn/linshimulu/xueshengmessage/xueshengxuesheng/2014-11-20/1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