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核2023—2024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的通知
各学院:
为顺利推进我校2023—2024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教助中心〔2023〕1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流程
1. 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生提交贷款受理证明(国家开发银行受理证明回执下载指引见附件,黑白打印即可)——学校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系统进行审核——当地金融机构放款到校——学校将贷款冲抵学费和住宿费或返还学生。
2. 非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非国开行生源地贷款回执单或证明交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盖章后学生本人提交放款机构——当地金融机构放款到校——学校将贷款冲抵学费和住宿费或返还学生。
二、工作要求
(一)新生
迎新当日将纸质贷款回执交迎新现场学生处“绿色通道”处;
(二)非新生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学生由学院统一收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9月20日(周三)前交资助中心。
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学生8月30日(周三)前自行提交纸质版受理证明给资助中心,未及时返校的可电话联系资助中心。
三、注意事项
1. 请学生务必将本人学号、手机号码写在受理证明等材料的左上角。
2. 个别省份需要学校在纸质回执中盖章,请学院将纸质回执和受理证明一起交资助中心,中心统一盖章后返还,由学生本人寄回生源地。
3. 其他通过国家开发银行以外金融机构办理生源地贷款、享受地方各类资助的学生,也请一并将受理证明、确认函、回执等需要学校资助部门盖章确认的材料交至资助中心。中心盖章后返还给学生。
4. 获得生源地贷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 对于未缴纳学费学生,生源地贷款到学校账户后财务处将直接划扣学费住宿费;如学费和住宿费已交,则将贷款金额打入学生学号对应的学校绑定账户中。
纸质材料提交地点:
西土城路校区学生活动中心206室
沙河校区综合办公楼201室
联系电话:
010-66605390/62282678
学生工作部
2023年8月24日